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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汇缴问答(32)

时间:2011-06-08  点击: 来源:未知

1、符合财税[2009]27号及浙财税政字[2009]15号文件的规定,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

2、必须是经国家批准从事养老保险(年金)的商业保险公司;

3、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计入个人账户。

二、企业补交以前年度五险一金,可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三、员工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4、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造成职工伤残或死亡,支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在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支付的赔偿款允许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赔偿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应提供劳动保障、法院等部门相关证明,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等资料。

5、问:企业职工到外地出差,随差旅费报销的出差补贴税前扣除标准如何?

答:企业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无明确差旅费补贴标准,可参照所在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

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出差人姓名、时间、地点、内容、支付凭证等。

6、问:企业向银行支付按上浮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企业一部分取得利息支付单据,另一部分银行则开具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等项目收取,银行收取的财务顾问费用或现金管理费用,企业可否税前扣除?

答:银行收取的实际上属贷款利息收入的财务顾问费或现金管理费,企业可凭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7、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13号公告中规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其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

答:企业应取得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租赁利息(金融业)发票。

8、问: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发生的手续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向个人背书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

答: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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