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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汇缴问答

时间:2011-06-08  点击: 来源:未知

一、征收管理。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1)、无论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我市统一按季预缴。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查帐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3)、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应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对上年度主业发生变化的,在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及时变更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

(4)、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关联企业年度报告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5)、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详见国税函〔2009〕388号、国税函〔2009〕684号)

4、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办法。我市适用最低应税所得率为:农、林、牧、渔业4%,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饮食业及其他行业10%,娱乐业20%。对房地产企业、投资公司等特定行业纳税人,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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