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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及汇缴问答(17)

时间:2011-06-08  点击: 来源:未知

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缴纳或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准予税前扣除。

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准予税前扣除。

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险公司按照以下规定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

除上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按规定计提且税前扣除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外,其他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均不得税前扣除。

19、弥补亏损。

(1)、年度亏损的确定。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数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

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弥补亏损台帐,因未建立台帐而导致无法确认亏损额或企业自行申报亏损额与税务机关台帐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2)、企业税前弥亏的含义和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即企业发生亏损的次年起不间断的五年内计算。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按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注意的几个问题①先亏先补,按顺序补;②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而且应税项目是亏损的,应该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来结转。并且先冲应税项目所得,再冲免税项目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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