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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6)

时间:2014-11-03  点击: 来源:网络

  4.高新技术企业的境外抵免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计算抵免限额时,对高新技术企业有特殊的规定,即: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其相关指标的计算,如: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均以境内、境外合计数据为依据的,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外抵免限额。

  5.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0%的乘积填入第12行“减:减免所得税额”。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0%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所得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1.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所退还的增值税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

  小贴士: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先认定软件企业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

  4.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 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6)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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