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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10)

时间:2014-11-03  点击: 来源:网络

  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将抵免的所得税额分别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1-43行。

  小贴士:在填写第41-43行的具体数据时,应当分析填列。首先应比较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与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去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后的差额的大小,当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小于等于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去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后的差额时,第41-43行填写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当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大于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去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后的差额时,第41-43行填写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去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后的差额,余额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时,也应比较投资额的10%尚未抵免部分与当年主表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减去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后的差额大小后,分析填列。

  (二)企业吸纳就业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北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其主管区(县)地方税务局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以公文的形式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根据地方税务局提供的信息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已在地税部门扣减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金额,不再由纳税人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一)政策依据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第1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二)企业吸纳就业失业人员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将扣减的所得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4行“(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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