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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5)

时间:2014-11-03  点击: 来源:网络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2号)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减免所得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0行“(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

  五、减免税额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2)《市科委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关于转发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并印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科高发〔2008〕434号);

  (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 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2.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小贴士: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先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或中关村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内企业送交给各所在园区管委会,园区外企业送交给区县科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认定申请。

  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的期间

  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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