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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2014-11-03  点击: 来源:网络

       对于财务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专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外,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由于篇幅所限,现就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小贴士:企业应注意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2.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国债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小贴士: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期限限制。

  2.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永久性差异。

  1.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地方政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对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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