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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

时间:2014-11-03  点击: 来源:网络

  2.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的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

  (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5行“4、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二、减计收入

  (一)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2011—2015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贴士: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1.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2.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8行“2、其他”,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

  三、加计扣除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了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即,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2.政策适用范围

  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属于规定范围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3.研究开发活动的界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4.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的具体范围: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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