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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6)

时间:2014-11-17  点击: 来源:网络

 

  答:没有其他选择。职业道德守则认为,当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时,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是一项必需的防范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或其他方式,对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予以补偿。执行复核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需针对委托其复核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客户,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要求的保密规定。

 

  24.

 

  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其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是否超过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收费的15%时,应当如何计算?

 

  答: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收费占比时,应以向该审计客户提供所有服务收取的全部费用(即不仅仅是审计费)为分子,以向所有客户提供所有服务收取的全部费用为分母。

 

  25.

 

  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三章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之一,如何理解这项复核?

 

  答:《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规定了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责任。执行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所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内容,与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相同。在执行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客观地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评价工作应当涉及下列内容:

 

  (1)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

 

  (2)复核财务报表和出具的审计报告;

 

  (3)复核选取的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

 

  (4)评价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并考虑出具审计报告的恰当性。

 

  十四、关于或有收费

 

  26.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三章第一百六十条禁止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就非鉴证服务收取重大的或有收费。如何理解“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答: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词旨在阐明,在此情形下,应衡量的是或有收费对该事务所本身的影响是否重大,而不是对网络事务所的影响是否重大。关于网络事务所的内容在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十三章第一百六十条(二)中进行了阐述。

 

  十五、关于可接受的水平

 

  27.

 

  职业道德守则在定义可接受的水平时,引入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运用这一概念?

 

  答:运用这一概念需要职业判断。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的概念旨在建立一个公正的基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按照该基准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可接受的。比如,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是否认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足以应对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决定一项行为是否恰当时,该概念基于当前可获得的信息。

 

  十六、关于其他鉴证业务的独立性

 

  28.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适用于审计或审阅业务,并针对公众利益实体作出了额外的规定。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适用于其他鉴证业务,但并未针对公众利益实体作出额外规定。当注册会计师向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执行哪些规定?

 

  答: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适用于审计或审阅以外的所有其他鉴证业务客户,无论其是否为公众利益实体。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还为该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服务,则同时适用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

 

  十七、关于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2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对注册会计师有哪些参考价值?

 

  答: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或员工的注册会计师,可能遇到非执业会员在为其雇主工作时遇到的类似情形。比如:(1)有资格获得与利润挂钩的奖金,奖金的价值可能直接受到注册会计师决策的影响;(2)缺乏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关职责;(3)因外在压力与严重歪曲事实的财务信息发生牵连。在上述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可参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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