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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2)

时间:2014-11-17  点击: 来源:网络

 

  答:是的。职业道德守则第5号第十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网络事务所的利益和关系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第4号第二章第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对网络事务所的构成给出了指引。根据第4号第二章第十二条,判断一个联合体是否形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下列标准: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很可能认为这些实体形成网络。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十七条,当联合体中各会计师事务所签署审计报告时,如果使用了同一品牌(如将该品牌作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或与其一同列示),该联合体应被视为网络。同样,如果联合体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或审阅报告以外的其他鉴证报告时,使用了同一品牌,一般而言,报告的使用者会感觉这些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

 

  4.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旨在合作的联合体,而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在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该联合体,则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

 

  答:有可能被视为网络。如果某一旨在合作的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在文具和其他宣传材料上提及该联合体,其本身并不足以说明这些事务所构成网络,但可能使人产生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属于同一网络的印象。而判断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取决于该联合体中的事务所是否满足职业道德守则中有关形成网络的条件。比如是否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共享同一经营战略,使用同一品牌等。只要满足其一,即被视为网络。如果不满足网络的条件,事务所也应慎重考虑如何描述和解释其与联合体的关系,以避免误解。

 

  5.

 

  同属于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体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能否构成一个网络,而不必包含该联合体的所有实体?

 

  答:是的。如果该联合体中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具有以下任一情形:(1)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2)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3)共享所有权、控制权或者管理权;(4)共享统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5)共享同一经营战略;(6)使用同一品牌,则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将构成网络。该联合体中其余的会计师事务所如不具有以上任一情形的,则不属于该网络。比如,一个联合体包含50家会计师事务所,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单独的、不同的法律实体,且均被列在该联合体的组成名单中,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市场营销材料中均提及它是该联合体的成员。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共享收益或分担成本,没有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也没有共享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或者同一经营战略,同时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有其单独的质量控制系统,并且该联合体不对这些系统进行监督。在签署审计报告时,15家会计师事务所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作为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其他35家会计师事务所在签署审计报告时不使用该联合体的名称。根据职业道德守则,这15家会计师事务所因满足了使用同一品牌这个条件而构成了一个网络,而另外35家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属于该网络。再如,名义上,一个联合体中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几家税务所、评估机构或咨询公司没有使用同一品牌,但实质上,它们在人员及客户资源方面存在共享的情况,则上述实体属于同一网络。

 

  三、关于关联实体

 

  6.

 

  执行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时,在审计客户不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针对不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如果审计项目组认为某一关系或情形涉及该关联实体,且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审计客户的独立性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需要考虑与该关联实体相关的所有利益和关系,还是只需要考虑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关联实体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相关的利益或关系?

 

  答:在此情形下,一旦审计项目组认为该关联实体与评价该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相关,则该会计师事务所与该关联实体相关的所有利益和关系都必须予以考虑。

 

  四、关于合并与收购

 

  7.

 

  针对合并或收购导致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的情形,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八节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某些合并业务中,因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与其他实体合并成为一个新的实体,从而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在这种情况下,本节的规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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