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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5)
九、关于税务服务
18.
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某项特定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并且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也将对被审计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建议。能否举例说明?
答:根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情况有所不同,而且也需要职业判断。比如,将租赁支出作税前扣除的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将租赁作为经营性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项目组对该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存有疑问,则不得为该审计客户提供此类税务服务。
十、关于评估服务
19.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被审计财务报表”一词应当如何理解?
答: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在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职业道德守则所称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使用“被审计财务报表”一词是为了明确在确定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所使用的财务报表。在执行集团审计时,它指该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在执行单一实体审计时,它指该单一实体的财务报表。
十一、关于其他服务
20.
如果职业道德守则不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某项服务(比如,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与财务会计系统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那么该事务所能否作为分包商参与提供该项服务?
答:不能。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以分包商的身份向审计客户提供职业道德守则禁止的服务。
十二、关于重大影响
21.
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能否向审计客户提供某项非鉴证服务时,需要考虑该项服务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确定影响的重大程度?
答:需要参考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对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运用重要性概念进行了规范。该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是根据该准则,如果一个或多个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其发生的错报金额虽然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拟承接的非鉴证服务与这些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有关,则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该重要性水平。
22.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二章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结果单独或累积起来对被审计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该审计客户提供这种评估服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最初认为该项评估服务对财务报表不具有重大影响,因而开始提供该项服务,但后来发现继续提供该服务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继续提供该项评估服务?
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提供该项服务,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职业道德守则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对客户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评估服务。因此,如果在承接该评估服务后,发现该服务明显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该评估服务和审计服务。
十三、关于审计收费
23.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三章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从某一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及其关联实体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其从所有客户收取的全部费用的比重超过15%,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在实务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可能不愿意为此类复核承担责任,因而可能难以找到执行此类复核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在这种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其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