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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3)

时间:2014-11-17  点击: 来源:网络

 

  答:适用。

 

  五、关于自身利益

 

  8.

 

  职业道德守则第2号第七条认为,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以往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发现了重大错误,这种情形归类为因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对此,如何理解,为什么不将其归类为因自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

 

  答:自我评价导致的不利影响是注册会计师无法恰当地评价以往提供的专业服务的结果,从而无法找出任何错误而产生的不利影响。然而,一旦发现错误,该注册会计师则需要应对该错误。此时的不利影响,是注册会计师出于其自身利益(或者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的利益)的考虑,可能不去应对或无法恰当应对该错误而导致的影响。因此,当发现错误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属于因自身利益导致的不利影响。

 

  9.

 

  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三章第五十三条要求处置通过继承、馈赠或因合并而获得的经济利益。为什么第五十三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必须立即处置这些经济利益,而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只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尽快处置?

 

  答:拥有上述经济利益,可能因自身利益导致不利影响。不利影响存在与否及其严重程度取决于拥有经济利益的人员的角色、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以及经济利益的重要性。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更为严重。立即处置这些经济利益的要求反映了减少或消除该不利影响的紧迫性,以确保那些与审计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无法参与该审计。因此,如果审计项目组某成员或其主要近亲属不能立即处置该利益,则应当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六、关于商业关系

 

  10.

 

  某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与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上述合作是否被视为商业关系?在职业道德守则下,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答:由于该会计师事务所和投资银行以双方的名义捆绑提供服务,上述关系一般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时,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五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七、关于关键审计合伙人

 

  11.

 

  根据职业道德守则中关于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关键审计合伙人包括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然而,职业道德守则并未就此提供指引。对此,能否举例说明?

 

  答:一个决策或判断是否关键取决于具体的事实和情况。作出该决定需要运用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关键决策或判断的事项将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重大影响,作出这些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则应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比如,负责对长期资产是否有重大减值或重大税项的不确定性作出结论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应被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而如果仅向负责作出这些决策的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建议的人本身不会因此而成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12.如果一位税务合伙人加入审计项目组,是否应当视为关键审计合伙人?

 

  答:通常不会。税务合伙人不是审计合伙人,因此通常不符合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然而,在确定审计项目组中某税务合伙人是否在实质上行使了审计合伙人的职能时,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如果确实行使了该职能,且在审计项目组中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关键决策或判断,则该税务合伙人符合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守则中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有关规定。

 

  八、关于合伙人轮换

 

  13.

 

  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关键审计合伙人。根据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其包括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二十四条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负责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这是否意味着在执行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集团项目合伙人是除了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外,唯一需要轮换的关键审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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