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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时间:2014-11-17  点击: 来源:网络

    为指导注册会计师更好地运用职业道德守则,解决实务问题,防范执业风险, 2014年11月1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中注协制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针对注册会计师业务承接、收费报价、专业服务开展等各环节可能遇到的与遵循职业道德相关的情形,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行为作出了全面规范,是指导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保障行业诚信水平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为了进一步增进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守则的理解和执行,促进诚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中注协通过征集行业意见并结合行业监管实践,就注册会计师理解和执行守则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形成了问题解答。

 

  本问题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制定,包括30个具体问题,内容涵盖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网络事务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非执业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等多个领域,为注册会计师恰当理解职业道德守则、解决实务问题提供细化指导和提示,需要注册会计师将其与职业道德守则一并掌握和执行。

 

 

  附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

 

  一、关于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1.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以下简称“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比如,禁止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审计客户存在某些利益或关系,或禁止向审计客户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能否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从而能够保持该利益或关系,或者提供该服务?对禁止性规定的遵循是否可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大小?另外,对于职业道德守则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是否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

 

  答:上述三个问题,答案都是否定。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来源于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运用,即,针对被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已经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考虑并得出如下结论: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有效消除相关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此,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大小,注册会计师都不可能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将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因而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守则中的禁止性规定。

 

  同样,职业道德守则中并未禁止的利益、关系或服务,并不意味着它们是被允许的,需要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进行评估。如果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则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如果无法通过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该利益或关系,或不能提供该服务;只有采取防范措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该利益、关系或服务才是被允许的。

 

  2.

 

  职业道德守则中的某些条款提供了注册会计师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这些防范措施是否全面?在特定情况下采取职业道德守则未列举的其他防范措施是否有效?

 

  答:当职业道德守则中列举的防范措施前面注明“防范措施包括”或“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时,表明这些防范措施仅包含职业道德守则认可的、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有效的防范措施,而并未涵盖可以实施的所有防范措施。在特定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其他防范措施,但需对拟实施的其他防范措施是否能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水平进行职业判断,确定某一防范措施的有效性。

 

  如果职业道德守则规定应当采取某项防范措施,则该防范措施必须予以采用。例如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选择采用发表审计意见前复核,或发表审计意见后复核这两种防范措施的其中一种,以将不利影响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关于网络事务所

 

  3.

 

  如果某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某一旨在相互合作的联合体,该联合体中的各实体使用同一品牌来签署审计或审阅业务报告之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报告,该联合体是否应当视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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