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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问题解答(4)

时间:2014-11-17  点击: 来源:网络

 

  答: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需要对指导、监督和执行集团审计业务承担责任,但这并不凌驾于职业道德守则中对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定义之上,也不意味着在决定该项目的其他审计合伙人是否是关键审计合伙人时不需要作出职业判断。根据实际情况、集团规模以及个人职责,其他审计合伙人也可能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比如,负责审计集团某个重要子公司的项目合伙人,也可能被认定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从而需要遵循轮换的规定。

 

  14.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某合伙人自2008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开始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中,因故没有担任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随后其继续担任2011年度及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该合伙人的五年任期是从2008年算起,还是从2011年算起?2010年度是否应计算在该合伙人对该审计客户的五年任期之内?

 

  答: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执行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其五年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即“冷却期”)内,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不得再次成为该客户的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关键审计合伙人。该两年的冷却期应为连续的两个完整年度。只有在完成了冷却期后再次提供服务时,服务年限才可以重新计算。在此例中,该合伙人在2008至2012年期间并没有完成连续两年的“冷却期”,因此,其任期不应从2011年起重新计算,而应从2008年算起。但是,由于该合伙人没有担任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2010年不应计算在其五年任期之内。

 

  15.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如果某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曾经担任不同职务(如签字注册会计师与项目合伙人),那么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是否包括其担任不同职务的年限?

 

  答:如果某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职务均属于关键审计合伙人,在确定其任职时间时,担任这些职务的年限需要合并计算。例如,某审计经理担任某上市公司2010年度至201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其晋升为合伙人后担任2012年度至201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根据职业道德守则中关键审计合伙人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年限包括2010年、2011年、2012年及2013年。

 

  16.

 

  某一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A会计师事务所的某一合伙人曾担任该审计客户2007年度至201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如果该合伙人继续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最多还可以担任几年?

 

  (1) 2011年,该公众利益实体改聘B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其审计师,同时该合伙人加入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2)2011年,A会计师事务所并入B会计师事务所,该合伙人转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该公众利益实体也转为B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

 

  答:该合伙人作为该公众利益实体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已满四年,尽管客户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其为同一审计客户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应连续计算,否则将因密切关系或自身利益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因此,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该合伙人在B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担任该审计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最多还可以担任一年。

 

  17.

 

  某一非公众利益实体A公司被B上市公司收购后成为B上市公司的重要子公司,同时,负责审计A公司的项目合伙人被确定为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如何计算该合伙人的轮换时间?

 

  答:因A公司被收购后成为公众利益实体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参考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第十一章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A公司成为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前,如果负责审计A公司的项目合伙人为A公司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担任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服务的年限;如果该关键审计合伙人为A公司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A公司成为B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最多继续担任B上市公司集团审计项目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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