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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3)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当具有标题,统一规范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的要求载明收件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引言段应当包括下列方面:(一)指出被审计单位的名称;(二)说明财务报表已经审计;(三)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名称;(四)提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五)指明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一财务报表的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的段落。

第二十四条 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应当说明,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一)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二)设计、实施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的段落。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二)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

(四)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如果结合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省略本条第(三)项中“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的措辞。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标题为“审计意见”的段落。

第二十八条 如果对财务报表发表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说明,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九条 如果在审计意见中提及的会计准则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意见段中指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者会计准则所属的国家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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