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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以及作为财务报表审计结果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时,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如何受到影响。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时的特殊考虑》,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按照特殊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审计时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本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如果按照审计准则执行了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报告的一致性,有助于使用者更容易识别那些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业务,增强审计报告在资本市场的可信性,同时有助于增强使用者的理解能力以及识别发生的异常情况。

第二章 定 义第五条 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按照通用目的框架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六条 通用目的框架,是指为了满足广大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要而确定的财务报告框架。

第七条 无保留意见,是指当注册会计师得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结论时发表的审计意见。

第八条 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包括相关附注。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适用的财务报告框架要求决定了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以及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一)在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二)通过书面报告的形式清楚地表达审计意见,说明其形成基础。

第四章 要 求第一节 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形成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为了形成审计意见,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得出结论,确定是否已就此获取合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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