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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2)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在得出结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方面:(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规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X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规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累计起来是否构成重大错报;(三)本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要求作出的评价。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在评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会计实务的质量,包括表明管理层的判断可能出现偏向的迹象。

第十三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评价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选择和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二)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三)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四)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五)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预期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财务报表所传递的信息的影响;(六)财务报表使用的术语(包括每一财务报表的标题)是否适当。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恰当提及或说明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第二节 审计意见的形式第十五条 如果得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

第十六条 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二)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

第十七条 如果财务报表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注册会计师无需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如果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得出财务报表具有误导性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该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并视该事项得到解决的情况,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表达。

第三节 审计报告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标题;(二)收件人;(三)引言段;(四)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五)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六)审计意见段;(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九)报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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