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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核定征收引发的税收争议分析(5)

时间:2013-03-21  点击: 来源:未知

  (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营业税暂行条例》对运输、旅游、建筑总分包等情形做出了明文规定,以避免重复征税。

  2.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可见,“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并没有对分包工程款进行列举,因此无法予以扣除。

  3.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比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营业税作为流转税,企业所得税作为所得税,在税收立法过程中,两者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差别,简单地以营业税可以差额申报,因而得出企业所得税也应当可以差额申报是缺乏说服力的,也是站不住脚的。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结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分包工程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额时是无法扣除的,应当以总承包工程款作为计税依据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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