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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核定征收引发的税收争议分析(4)

时间:2013-03-21  点击: 来源:未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变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我们认为,通过解读上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要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规定,即可将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定义为应税收入,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应税收入。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是A公司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形式上符合要求。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是A公司通过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内容上符合要求。因此,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从形式和内容上都符合应税收入的定义。至于A公司取得该工程收入的过程中,无论是通过自己的工程队还是分包单位具体实施施工任务,都不应该影响应税收入的认定。因此,本案中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完全符合收入总额的定义,没有理由把分包工程款剔除,总承包方应当就全部工程款(包括分包工程款)作为应税收入。

  (三)营业税差额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是否也可以差额申报

  A公司认为,总承包方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按照相关规定以总承包工程款扣除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进行差额申报,避免了重复征税,因此,企业所得税也应当参照执行。这两者具有可比性吗?相关规定如下:

  1.营业税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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