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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3)

时间:2011-09-22  点击: 来源:未知

如果没有约定,又没有代扣代缴的,那税务机关只能把这个税款算到地产公司头上,由地产公司来承担,不过这样地产公司承担的这部分税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地产公司就亏了。
因此,如遇到境外设计公司不愿意承担税款的情况,首先需要跟他们说明,根据税收协定,这个税款我们替他们代扣之后,他们可以在他们国家抵税的(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除外,不过地产公司聘请的境外设计公司多是美国、日本、香港、欧洲等地的,这些国家基本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实在不行,就把税款加到合同总额中,即:合同总额=净收入(设计方取得)﹢应纳各项税金,设计公司根据合同总额提供发票,这样地产公司负担的税款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抵扣了。

境外设计即使在认定为劳务的情况下,还需要合同能明确界定设计劳务全部发生于境外,不涉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这样办理免税申请后,可以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合同中不能明确界定设计劳务全部发生于境外,则会涉及由税务机关对设计方境内所得进行核定,通常税务机关会这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境内工作量×核定利润率。境内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利润率不低于15%。也有的税务机关从严管理,先核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待结算后试业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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