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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

时间:2011-09-22  点击: 来源:未知

    房地产企业一般都会遇到支付境外设计费的问题,根据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支付境外设计费需要代扣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应该如何代扣,有无好的规避方法?本文对此做一下分析和探讨。

先看看相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跟设计费沾边的税目只有“服务业”和“转让无形资产”两项,营业税率都是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根据这一条,无论劳务提供方(境外设计公司)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只要接受劳务方(房地产公司)在境内,都视为境内劳务,都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只要有境外设计合同,房地产企业就要代扣代缴营业税,这点是跑不了的了。
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规定:“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中规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税率为20%(法定税率)。
如果仅就以上条款来看,境外设计公司即使是非居民企业,但是只要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就需要缴纳所得税。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更详细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本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劳务,只要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工作完全在境外进行,则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通常完成一个项目设计,不到实地考察是不现实的,设计合同中一般也会约定境外设计人员来华的次数等,遇到这种情况,税务局就可能会核定境内劳务在整个劳务中所占的比例,以此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金额。如果境外设计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根据规定,要“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这样的话,境外设计公司就要缴纳所得税了,房地产公司也有了代扣代缴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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