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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境外设计费如何代扣所得税和营业税(2)

时间:2011-09-22  点击: 来源:未知


从以上可看出,境外设计被认定为劳务要比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对房地产公司是有利的,认定为劳务就还有避税的空间,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则必须要代扣税款的了。
那么境外设计在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劳务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呢?这个要参见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看以下几条:
第四条: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根据这条中的规定,境外设计公司的设计方案可以看作是“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如果这个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属于设计方,接受方地产公司仅有使用权,则这个设计行为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通常地产公司与境外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中都有“设计成果属于设计方,地产公司仅有使用权并且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泄漏”之类的条款,因此,大多数的境外设计合同会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要代扣所得税。
第六条: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
(一)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
(二)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
(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
这条列举的事项中有“工程、管理、咨询”,偏偏没有设计,因此税务机关往往就根据这条不认可设计属于劳务范畴。因此,如想让税务机关将境外设计认定为劳务,只能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归地产公司所有,不过这个大多数的境外设计公司都不会接受。
综上可看出,境外设计合同,必须代扣营业税;如果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也需要代扣所得税,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为10%。

代扣税金的计算
如合同约定由设计方负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含税价):应税收入即为合同中约定的设计费。
应代扣营业税=合同金额*5%
应代扣所得税=合同金额*10%
如合同约定由委托方承担应纳税款(合同额为税后净额):应将设计方应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应纳税金。
计算公式:含税收入=不含税收入/(1—所得税实际征收率-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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