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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产企业注销前所得税处理”(3)

时间:2011-07-04  点击: 来源:未知

  之所以造成以上的情形,究其原因是属于目前土地增值税先预缴后清算,同企业所得税只能向后弥补亏损两个税种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解决该问题的方案有二:一是,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但是由于各个项目的不同,预征率设高了,可能会导致企业提前多缴税,事后退税,压企业建设资金的情况,合适的预征率并不容易设定,因此该方式不容易解决问题;二是,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向前追溯配比分配。29号公告采取了第二种方式解决该问题,上例中该项目共有销售房屋收入5亿元,该项目共缴纳土地增值税1600万元,分配率为3.2%(1600万÷5亿元),也就是说合理的预征率按照3.2%设定比较合理,由于预征率设定为2%,就造成了以前年度多交税款,以后年度不能退税,企业实际负担的土地增值税不能扣除的情况。根据29号公告规定,具体退税计算如下:

  1、2007年退税的计算。2007年应补充扣除土地增值税3亿元×(3.2%-2%)=360(万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因此应退企业所得税360万×33%=118.8(万元)

  2、2008年退税的计算。2008年应补充扣除土地增值税2亿元×(3.2%-2%)=240(万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应退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元。

  3、2009年亏损的调整。2009年,当年亏损为650万元。由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缴纳的600万元土地增值税已经全部分配到以前年度,因此当年扣除的土地增值税600万元应该进行纳税调增。重新调整后,该企业2009年亏损为50万元(650万-600万)。

  4、2010年1-6月汇缴计算。2010年1月-6月,申报汇算亏损50万元,上期未弥补亏损50万元,可以结转到清算所得弥补亏损的所得额为100万元。

  5、清算所得计算。2010年7月开始,M公司进入注销清算,经过重新计算后,企业上期亏损为100万元,所得为200万元,经过计算后应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应补税100万×25%=25(万元)

  6、企业退税额的计算。企业合计退税=118.8+60-25=15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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