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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纳税人权益保护引热议 (5)

时间:2013-07-16  点击: 来源:未知


  此次始于2008年的《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加强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但这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过程中阻力很大。

  施正文称,《税收征管法》与新一轮财税制度改革密切相关,如果不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将来要开征的房产税、遗产税就会面临“空转”的尴尬局面。

  熊伟认为,涉税信息共享是税收征管的软肋,也应该是最大的突破口。银行提供信息,只要法律能规定,执行并没有太大的难点。但困难在于,如何在立法时平衡各方利益,对客户信息保密。最困难的在于政府机关之间信息的共享。如果没有国务院的强力推进,这个过程很难,每个机构都把信息视为私有。所以,后面的路还不平坦。

  施正文也认为,目前的问题是,一些部门不愿将现有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最核心的原因是一些官员和权贵不愿意公布自己的收入信息。一些贪腐官员拥有大量来源不明的财产,他们不希望税务机关掌握这些信息。而一些富豪采取一些手段隐瞒财产偷税漏税,一旦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他们会缴纳大量税款。

  “在中央层面尚未建立起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扩大对包括官员财产信息在内的收集权限会遭遇极大的阻力。涉税信息共享真正的障碍在于富人和权贵,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税收改革进入了深水区。”施正文称,怎么提供相关信息,还要等具体办法出台。

  刘剑文称,共享涉税信息的确是解决目前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的一大核心,但这与整个经济社会信息共享的大背景有关,信息共享也是部门之间权力配置的过程,需要部门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十分复杂,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但这的确是今后的一大方向。

  刘颖也非常赞同在《税收征管法》中写入第三方(征纳双方之外)的信息提供义务,因为税收的立法公平和执法公平需要全面准确的信息作为支撑。

  “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该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希望国务院尽快出台涉税信息提供办法,同时强化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在获取多方信息后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以保护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刘颖说。

  张广通则提出了具体建议:“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要出具权威机关提供的批准文书,并明示信息的使用范围、方式及连带责任。国务院应当出台《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使用暂行条例》,切实防止纳税人涉税信息被泄漏和滥用。《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加大各部门和单位个人的协税护税责任,否则靠税务机关单独苦战,而没没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援,税源监控能力就是有限的,征管成本也必然是高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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