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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纳税人权益保护引热议

时间:2013-07-16  点击: 来源:未知
6月7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7日,征求意见正式结束。在这一个月间,财税专家、业内人士对修正案提出了不少意见。许多问题,尤其是涉及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问题特别引人关注,如:税收行政复议的纳税前置条款是否应该修订?税收实务究竟应该由谁代理?“滞纳金”与“利息”,何种称谓更加科学?涉税信息如何共享?等等。

  本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业内资深的财税专家,听听他们对修正案的观点,探讨《税收征管法》应如何进一步修订。

  问题一

  税收行政复议的纳税前置条款是否应取消?

  税收行政复议的纳税前置条款,即《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这条规定的意义,可以从专家对本报记者的解读中看出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向本报记者介绍,“本条款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在出现纳税问题争议时,纳税人要将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这一条款可以避免利用复议程序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

  但研究税收法律的专家们认为,这种解缴税款或提供担保的前置制度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非常不利,应当取消缴纳税款前置的规定。

  据悉,税务部门在稽查时如发现,纳税人有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的,除补缴税款外,还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很多时候还会并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于时间一般较长,加在一起便是一笔不小的数额。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在实践中,纳税人无力承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些纳税人的救济权事实上就被税收行政复议的纳税前置制度剥夺了。

  施正文认为,从实际效果来看,税收复议前置制度使中国的税务争议案件几乎为零,可以说中国税务行政救济处于空白状态。由于我国很多税种的开征不是依据法律而是依据红头文件,税务部门拥有的解释权比较大,这样一来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纳税人胜诉的概率也不大,很多纳税人由于信心不足便不再申请复议了。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熊伟教授向本报记者坦言,这个条款最大的问题是,限制了当事人的救济权,有可能让一些显失公平或明显违法的案例投诉无门。这不利于税务机关纠正错误,也不利于复议制度的自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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