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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5)

时间:2012-01-06  点击: 来源:未知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明确:从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并在此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境外向境内出租设备合同(简称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取得的收入,继续实行免征营业税的过渡政策。但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2月31日前(含)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租赁期限超过365天;

    (2)合同标的物为飞机、船舶、飞机发动机、大型发电设备、机械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大型建筑施工机械、大型石油化工成套设备、集装箱及其他设备,且合同约定的年均租赁费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合同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条款不发生变更(出租人变更的仍属于老合同)。

    (4)2009年12月31日前(含)境内承租人(或通过其境外所属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已通过金融机构向境外出租人以外汇形式支付了租金(包括保证金或押金,下同)。

    同时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境内承租方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持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已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及出租方相应的发票(或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二是自2010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纳税人已缴、多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缴、多扣缴的上述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款,允许其从以后应缴或应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2011年年底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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