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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4)

时间:2012-01-06  点击: 来源:未知

    7、《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68号)明确:自2011年2月16日起,对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等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与此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中关于“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第(五)、(六)”项分别修改为:(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六)年度新增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售率低于2%.

    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再担保机构除满足有关条件外,还需满足年度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两个条件。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明确: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明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明确: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5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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