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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税收政策整理之营业税篇(2)

时间:2012-01-06  点击: 来源:未知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明确:从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本公告施行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事项依据本公告处理;二是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并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持有的自产货物证明对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二、减免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五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120号)公布北京京铁行车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等122个单位为第五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同时还公布了前四批天津路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25个名称发生变更的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执行和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规定的相关营业税免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四批)的通知》(财税[2011]5号)明确:对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52个保险公司开办的843个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七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5号)明确:北京大荣物流有限公司等341家企业单位为第七批试点物流企业,自2011年11月20日起执行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有关营业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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