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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对谨慎性原则的思考(4)

时间:2010-06-01  点击: 来源: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谨慎性原则的实务应用表明,在风险面前,悲观主义比乐观主义更受欢迎,合理的估计是必需,但要尽可能合乎客观实际。它的恰当运用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定性判断:发生、不发生;其次是定量估计,得出其发生的概率分布。
3.国内法规。据调查,谨慎性的成文规定最早出现在1992年的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它明确企业应遵循谨慎原则,其运用突出表现在折旧、坏账准备和存货三项。在此之前,我国基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企业按指令办事无风险意识,谨慎原则没有应用的迫切需要(李玉萍、冀祥,2001)。但,谨慎性是客观存在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产重估计价和可能损益计量就是谨慎性的一种表现。又如,在会计核算中,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在多数情况下是一次性结转到损益,而不是分期摊销,也包含对试制成功与否的谨慎反应,只是运用程度和范围极其有限,且尚未在理论上得到承认(李榕芳,2000)。
  改革开放后,企业直接面向市场和消费者,竞争加剧,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加,谨慎性考虑成为必要。财政部1999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四项准备金“,即”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加快了我国遵循谨慎原则的步伐,使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利润水平更加稳健。同时,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从1998年起在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中,单独披露”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从而采用谨慎的投资策略。
  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六大要素进行了重新界定,体现了谨慎性思想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制度》对谨慎性原则的要求是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关于谨慎性的要求,最核心部分是资产价值确认方面的创新,并将四项资产减值准备扩大到八项,还规定债务重组和非货币资产交换等的会计处理不再使用公允价值,严格控制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虚增利润。
  新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18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谨慎性作为指导思想在基本准则中强调,贯穿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全过程,对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信息,为经营者和投资者等利益相关群体的决策有效性和正确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谨慎性原则在新准则中的运用
  谨慎性原则在新准则中居于指导思想的地位。本文将从会计确认、计量两方面展开,主要探讨:金融工具列报、公允价值运用和资产减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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