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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32)

时间:2013-01-17  点击: 来源:未知

  假设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原应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现按照《实施办法》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也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满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应税服务出口设定的有关条件后,免征其出口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对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进项税额),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具体规定后,再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在增值税的实际操作中,鉴别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是否属于进项税额,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为依据的。因此,本条针对接受应税服务对象的特点规定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种情形。
  
  第五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自身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该法。因此,《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的征收管理也应适用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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