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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10)

时间:2013-01-17  点击: 来源:未知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对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视同其提供了应税服务,理解本条需把握以下内容: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将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与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同等对待,全部纳入应税服务的范畴,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排除在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之外,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二)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本条是对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三)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本条是对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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