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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及改革设想(2)

时间:2013-02-28  点击: 来源:未知


  纳税审核与监管难度加大。

  由于建筑行业施工地点流动性大,施工工艺复杂,产品同质性少等,税务机关一直难以对其成本收益作出准确核算。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可用于抵扣,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压力会加大。建筑公司良莠不齐,存在大量的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等,且大部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账务核算普遍不规范,营业收入申报不真实。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何将这些中小企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以保证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不断裂,成为税收征管面临的一道难题。另外,建筑业施工地点分散,而主管税务机关人力有限,不能逐一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情况,且施工地税务机关和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不及时,很容易造成外来施工企业拖欠甚至少缴税款的发生,造成增值税链条断裂。

  不同类型建筑业适用税率如何确定?

  国民经济分类中将建筑业分为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等行业。不同类型行业的成本结构以及利润率差别较大,存在多种施工承包方式,行业之间经营特点、成本费用和相关的税收规定的差异也较大,给确定税率和设定其他税制要素带来困难。不同类型行业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差异较大,尤其是建筑装饰类企业,由于成本构成中人工比例较高,固定资产投资不大,税负会上升较大。要保持建筑业行业税负不变的改革原则,需在不影响财政收入的前提下,规定一个低税率。

  针对以上难点,笔者认为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制度设计应在保证政策衔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税收征纳成本、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和税源控管等因素,根据目前的征管能力和建筑业特点,制定相应措施。

  纳税人的认定。

  为保证税收政策延续性和降低征管难度,应该将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人认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建筑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建筑业较为常见的单位以承包、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和挂靠人(简称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和被挂靠人(简称为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抵扣的制度,需要纳税人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应该按照建筑业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和财务核算健全程度等标准,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核算健全,提供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建筑企业都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比如,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和建筑安装业企业一般都是具备资质的企业,经营规模较大,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制度,因此应将这三类行业中具备资质等级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的资质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如果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将其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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