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事务所资讯 >

证监会处罚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4)

时间:2014-09-26  点击: 来源:网络

 

  2005年,创业分公司虚制凭证32单、虚开支票32张,将虚增的资金差额84,469,803.84元,以上缴利润的名义通过其在结算中心开立的账户上交给宝硕股份在资金结算中心的账户。创业分公司将虚增的货币资金84,469,803.84元以上缴利润名义以支票形式上交宝硕股份的资金,在资金结算中心没有划转记录。创业分公司付款支票在结算中心没有付款记录,没有资金出款。华安所未向结算中心核验资金凭证的真实情况,就对169-01账户和169-04账户的资金余额予以确认。

 

  (五)对宝硕集团占用宝硕股份资金的审计问题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宝硕股份账面显示内部借款—深圳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16,575,431.69元,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66,533.20元,其他应收款—集团农业分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20,965.24元;宝源公司账面显示其他应收款—创新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28,000元,其他应收款—动力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100,000元;北京宝硕公司账面显示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811,165.75元;宝硕股份创业分公司账面显示其他应收款—集团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339,875.72元;型材公司账面显示应付账款—德玛斯公司科目借方余额为39,918,134.87元。以上宝硕股份或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宝硕集团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往来款项均为关联方交易形成,总计57,860,106.47元,属于大股东占用款项。

 

  2006年4月27日华安所出具了《关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没有披露上述大股东及其关联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经检查华安所审计工作底稿,未见对该类关联方交易及占款的审计痕迹。

 

  (六)对宝硕股份股权转让资金的审计问题

 

  2005年2月20日,宝硕股份将所持有的宝硕深圳投资公司95%股权转让给大股东宝硕集团,转让价23,288,901.17元。宝硕股份凭证后附有资金结算中心“银行进账单”,显示13001665208050000169-01账户收到23,288,901.17元。资金结算中心证明没有上述资金划付业务的发生。

 

  华安所制定了长期股权审定程序、长期股权审定表、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未发现华安所抽验宝硕股份转让深圳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审计记录。华安所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审定数37,070,958.75元中包含宝硕股份收回深圳公司的23,288,901.17元的投资收益。

 

  (七)对宝硕股份贷款利息、贴现息挂账的审计问题

 

  2005年宝硕股份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与德利得共发生往来467笔,其中借方发生299笔,发生额为2,549,359,087.52元;贷方发生168笔,发生额为2,549,359,087.52元,借贷方累计发生额5,098,718,175.04元,年末余额为0元。

 

  宝硕股份将2005年间发生的159笔银行贷款利息共12,946,854.64元,记入其它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宝硕股份的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载了上述159笔银行付款记录。德利得会计凭证后附有12,946,854.64元的宝硕股份名下贷款利息单。

 

  宝硕股份2005年间通过氯碱分公司、型材公司银行账户办理2笔票据贴现业务,贴现资金划归宝硕股份使用,发生的158,304.60元贴现利息转给宝硕股份。宝硕股份将其记入其它应收款—德利得科目的借方中。

 

  宝硕股份上述两项合计13,105,159.24元未列入财务费用,导致虚增2005年度利润13,105,159.24元。

 

  华安所审计人员编制的其他应收款明细表中债务人项下没有德利得公司。华安所对宝硕股份200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审计人员抽查了7笔宝硕股份与德利得往来的会计凭证,总金额226,200,000.00元,但是华安所对这一巨额异常交易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八)对宝硕股份2005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问题

 

  华安所对宝硕股份200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是王飞、艾廷生,齐正华时任华安所主任会计师。

 

  以上事实,有宝硕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与附件、华安所提供的情况说明、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安所对宝硕股份200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有关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