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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

时间:2014-09-26  点击: 来源:网络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年70号,对河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齐正华、李钰等5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一、没收华安所违法所得927,090元,并处以927,090元罚款;二、对齐正华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李钰、王飞、艾廷生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经查明,华安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宝硕股份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中的问题

 

  

 

  (一)审计范围没有包含资金结算中心

 

  2001年12月宝硕股份成立内部单位“宝硕股份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办理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的内部资金往来结算业务,并负责管理开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该资金结算中心没有取得有关金融许可证书,不属于金融机构。宝硕股份及其分、子公司均在资金结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各公司在资金结算中心的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在银行开户账号后加缀二级账号。宝硕股份通过资金结算中心伪造962-01账户的资金结算凭证,虚构资金划转。资金结算中心证明没有上述业务发生。工作底稿中未发现华安所对资金结算中心实施审计的痕迹。

 

  (二)对宝硕股份货币资金的审计问题

 

  2004年末宝硕股份将资金结算中心存放款项余额30,935,708.97元计入了宝硕股份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华安所对宝硕股份2004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工作底稿中,针对股份公司和创业分公司银行存款,填制了“货币资金审定表”、“银行存款审定表”等表格。在华安所对宝硕股份的公司本部财务处及创业分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底稿中,均未见对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存放资金余额向金融机构的询证函。

 

  华安所对宝硕股份提供的银行存款明细表中建行西郊办(13001665208050000169-01)账户下30,792,177.94元资金,取得了资金结算中心的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资料,根据对账单确认银行存款余额为29,291,144.97元。调查人员调取资金结算中心2004年12月31日的资金统计日报表显示,该账户资金余额为1,082.28万元;该中心名下包含宝硕股份等25个单位账号的账户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天津中信的全部存款余额为625.24万元。调查人员调取建行五四西路支行(原名建行西郊办)提供的账号为13001665208050000169银行对账单中显示,2004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余额为2,582,083.37元。此存款余额是包括宝硕股份在内的25个公司账户的共同存款。

 

  (三)对宝硕股份银行借款及未披露担保事项的审计问题

 

  华安所编制了短期借款审定表、长期借款审定表、短期借款凭证抽查情况表、长期借款凭证抽查情况表等表格。华安所对宝硕股份在工行保定东风路支行的存款情况及借款情况进行了函证,函中借款情况仅列示了4笔长期借款及5笔短期借款,未对全部借款进行函证。

 

  宝硕股份在其2004年度会计报表披露的关联方担保信息中没有披露宝硕股份为其子公司以及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集团)的关联公司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151,000,000元的情况。华安所底稿中有对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询证函复印件,函中列示了宝硕股份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的4笔长期借款,未见华安所对宝硕股份在建行保定五四西路支行对外担保事项实施函证等审计程序。

 

  (四)对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塑料分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分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利润、将虚增的货币资金虚交宝硕股份的审计问题

 

  创业分公司于2004年自制采购凭证80单,自制采购发票295张,通过虚假原材料采购虚增主营业务成本232,720,492.80元。创业分公司当年报表显示主营业务成本为397,504,111.72元。创业分公司虚开采购原材料的发票全部是用本公司的销售发票加盖“保定市轻工物资供销公司”和“保定市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的章充当采购原材料的发票,发票存根联在创业分公司保存。华安所在存货计价测试表中对当年采购的原材料数量、金额予以确认。但是,抽查凭证中没有对保定市轻工物资供销公司的采购发票进行抽查;华安所没有对占创业分公司原材料采购量第一的供应商——虚构的保定市轻工物资供销公司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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