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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扩围,文化企业该做哪些准备

时间:2013-04-25  点击: 来源:未知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在此背景下,4月16日,首届中国文化产业资本运营财税与法律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来自财税界和法学界的财税专家在探讨有关文化产业资本运营问题的同时,“营改增”的话题也引发了专家们的热议。专家表示,文化企业应关注政策细节,加强内部管理,充分享受由“营改增”带来的新机遇。

  差额征收有条件延续

  2012年1月1日,部分文化创意企业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下的“文化创意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五大类,约3万家文化创意企业纳入试点,占12万家试点企业的1/4。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再次扩大,无疑将有更多的文化企业参与到“营改增”中来。“对于文化企业而言,首先应该关注的是‘营改增’与差额征收并用的规则。”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

  据了解,为了克服重复征税,上海2010年9月实施的《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营业税纳税人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可以在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并且列示了八大类60个可以扣除项目,包括专利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会展业务等“文化创意服务”。可以说,这一做法在“营改增”试点之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文化创意企业的重复征税问题。

  有关专家介绍说,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政策对试点纳税人原来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做了有条件的延续,即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非试点纳税人”指的是试点地区不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以广告代理企业为例,《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广告代理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如果从上游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即可;如果上游企业为非试点纳税人,广告代理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该企业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企业的价款,然后按照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如果该广告代理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在销售额中扣除支付给上游的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然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纳增值税。可见,纳入试点的原差额征收的文化创意企业,可以通过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应纳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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