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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14)

时间:2013-07-05  点击: 来源:未知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情况。
10.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写说明
(一)本表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第13行。
(四)第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五)第3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4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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