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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弥补亏损的“十大注意事项”(4)

时间:2012-06-28  点击: 来源:未知


  2.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分立,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十、清算期间可依法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例7.某居民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于2010年10月停止生产经营,并着手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了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2010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0万元。此外, 2005-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为-2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在注销前,企业按规定办理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计算申报,由于企业不动产增值较大,企业清算所得为1000万元,无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其他免税所得。

  计算:由于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因此2005年度亏损最多只能结转到2010年度进行弥补,尚未弥补的亏损250-30-50-80=90(万元)不能结转到清算期间弥补。企业清算期间可弥补2006年度的亏损100万元,因此,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00=900(万元)。

  此外,企业在汇算清缴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写,特别是涉及税务机关检查调增、追补确认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等导致的亏损额调整,应对应调整亏损年度相应行次的金额,避免相关数据填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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