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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弥补亏损的“十大注意事项”(2)

时间:2012-06-28  点击: 来源:未知


  例3.假设上例中技术转让所得-30万元,应税项目所得为50万元,不存在其他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

  计算:企业的应税项目所得也不得用于弥补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亏损,因此,该企业应税项目所得50万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技术转让所得形成的亏损30万元,只能用以后年度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来弥补。

  四、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某居民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50万元,以前年度结转至2009年仍可弥补的亏损-30万元。税务机关于2011年3月对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则2009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50=50万元,形成的所得额50万元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法定弥补期的亏损30万元,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30=20万元,再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2010年第20号公告的内容改变了老税法的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五、企业亏损仍可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此项优惠,即使企业已经亏损,仍可再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例5.某居民企业A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0万元,当年发生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为100万元,发生残疾人工资支出6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算: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100×50%-60×100%=-130(万元)。

  注意:新税法对加计扣除的规定也有较大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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