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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3)

时间:2011-10-14  点击: 来源:未知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多结转在产品成本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查获额不影响当期损益,即不涉及查增或查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账务调整。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企业进行纳税稽查,发现该企业今年3月份多结转完工产品成本10万元,但该产品4-5月份末发生销售。

  处理意见:由于今年4-5月份该产品未发生销售,因此不影响当期利润,但为保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以及“产成品”与“生产成本”两个环节的账面数与实际数一致,也需作账务调整。

  借:生产成本 100000

    贷:产成品 100000

  (五)查获额属于固定资产折旧等原因而引起的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的差异,应将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不调整企业利润总额,但需补缴(或调减)税金,并通过“递延税款”科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方法有“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具体可参见《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一般账务调整为: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或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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