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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后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

时间:2011-10-14  点击: 来源:未知

    根据稽查中所发现的各种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账务调整,大体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查获额属于纳税调整项目,仅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在账户上不作调整。

  一般情况下,我们对纳税调整项目的检查是在年度财务决算、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进行的。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厂199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审核,发现企业“管理费用”列支有问题,其中业务招待费超过税前扣除标准列支5万元和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从财务制度看,这些支出项目,仍属企业费用支出范围,应当体现在当期损益中,而根据所得税有关法规,超支的业务招待费和税收滞纳金均属纳税调整项目,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330万元[(5+5)×33%=3.3万元].

  账务调整:业务招待费超支和税收滞纳金的纳税调整是属于永久性差异的调整,一般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调整的差异额与会计利润合并后计算所得税,在账务上不作调整。仅需在缴纳时作以下账务处理:

  1、补缴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所得税 33000

  2、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二)查获额税同直接影响利润的因素而全部作为查增计税所得额。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查获额属于本年度成本结转项目且金额较小,作直接影响利润处理,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今年5月,某税务机关对某大型工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企业今年2月份材料一次性多结转成本2万元。

  处理意见:该案例中查获额系多结转材料成本造成,但由于金额较小,按照账务调整原则,不考虑多结转的2万元材料成本是否保留在“产成品”还是“生产成本”账户。也不考虑当期存、销比例,而视同产品全部销售,查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所得税0.66万元(2×33%=0.66万元)。同时企业需要作以下账户调整:

  1、用红字冲正原记会计分录中多结转的材料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补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6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贷:银行存款 6600

  第二、查获额仍属成本结转项目,但发生期为上一年且金额较大,也视同直接影响利润,查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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