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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解读

时间:2011-06-07  点击: 来源:未知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常会把闲置的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租赁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相应地收取一定金额的租金。在不同的租赁情形下,收取的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这是广大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将依据相关税收规定对租金收入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作一简要解读。

  一、租金收入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它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由此可见,让渡非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租金收入。

  例1:某居民企业有一块闲置不用的露天场地,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企业将该场地租赁给某驾驶员培训中心作为驾驶员培训场所,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租赁使用费。该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是何种性质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租金收入的概念判断,租金收入是指各类有形资产的租赁收入。而场地租赁属于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经济行为,因此,场地租赁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二、租金收入的确认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换句话说,无论租赁劳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为均衡企业税收负担,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对上述租金收入确认方法作了进一步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租赁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需要说明的是,为加强税源的源泉控管,对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不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其提前一次性收取的跨年度租金收入,不得分期均匀确认应税收入,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一次性确认租金收入。

  例2:2011年1月1日A企业将房屋租赁给B企业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租赁合同规定2011年1月提前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300万元。A企业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A企业可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2011-2013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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