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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代表处注销的办理顺序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11-30 15:47

  确定代表处注销截止日(以月末为宜),由派出机构出具决定终止文件,代表处出具申请注销文件。终止代表处有关(比如房屋租赁)合同协议,(通知FESCO、中智、四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结清(或转移)职工工资并停止(或转移)缴纳社会保险,清理存续期间债权债务,处理现有非货币类财产,整理包括最近三年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记账凭证和纳税申报文件在内的注销资料。

  第一步  注销税务登记。先注销地税登记,再注销国税登记。

  第二步  注销海关备案。

  第三步  注(撤)销银行账户。若有多个账户,则应全部办理。

  第四步  提供税务、海关和银行证明,注销工商登记;同时注销首席代表、代表工作证,取得工商注销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

  第六步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步  注销统计登记(若有)。

  第八步  注销公安局出入境《备案登记簿》,交回代表处印章,注销登记工作全部结束。

 

 来源:外资代表处注销    外资代表处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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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     张雁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