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注册所需材料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3-07 11:13

    外资代表处注册所需材料可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材料必须由国外企业提供的,如“银行资信证明”、经当地大使馆公证过的“开业证明”、涉外办公楼租赁证明等;还有一部分材料可由代表处注册代理公司提供,由国外企业有权人签字,例如,“委托书”、“申请书”、“任命书”等。

 

一、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律师出具的公证文件、使领馆出具的认证文件。


二、外国企业银行资信证明
1、正本,银行正式信纸,由银行负责人签字并盖银行印章;
2、资信证明内容主要包括:帐户名称、存款余额及信誉评价;
3、自签发日后半年内有效;


三、外国企业的申请书
1、外国公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业务范围、董事长及总经理姓名;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目的、代表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址等。


四、首席代表任命书
1、司正式信纸打印,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2、除港澳地区外,其他国家(地区)均提供外文及中文版文件;
3、如董事长首席代表,须由另外两名董事加签;


五、首席代表简历
    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自高中学历起至现在公司,时间有连续性。


六、首席代表身份证明
1、外籍人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2、在国外长期居住的中国公民交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证;
3、首席代表两寸照片2张;
4、若首席代表为大陆籍,需和上海的涉外人士代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七、涉外办公楼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1、租房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期限在一年以上),由首席代表签署,如房产业主是外籍人士,租约需区内公证处公证;
2、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涉外办公证明复印件(由驻在地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加盖物业公司章);
4、租赁备案证原件(所属区房产交易中心租赁备案文件);
5、驻在证明(物业提供);
八、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公司营业执照。


九、代表处设立登记申请书

注意事项
1)上述文件必须用中文编制,如果采用外文,各审批机关均要求附有中文译文(加盖翻译公司的翻译章)。
2)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3)按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应由申请人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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