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国税局税务注销所需文件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4-20 10:46

1.书面申请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税务代码章
4.税务登记表
5.提供税务登记表附表(如果有纳税鉴定,请同时提供)
(1)1997年以前成立的代表机构应提供该企业纳税方法证明;
(2)1997年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应提供该税务机关核发的征税、免税界定通知书
6.提供三年的企业缴纳税款完税证(复印件)
7.注销、停业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8.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撤销的函件(经贸委服务中心、银行、保监会、工商局服务中心等)
9.提供总机构关于企业变更、撤销的决定报告
10.提供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结果通知书(包括注销当年的汇算清缴通知书)
11.按经费换算收入方法提供三年的会计师查帐报告;按核实、核定方法纳税的代表处提供三年的合同复印件
12.提供三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
13.填写检查记录
14.按经费换算收入方法的企业需提供有关固定资产说明
(1)实行摊销的,需提供税务机关批复
(2)一次计入的,需会计师在查帐报告上注明;如查帐报告未注明,需企业提供说明及固定资产清单(单价、购入年月等)
15.纳税人办理清算、注销、迁移申请的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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