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认证机构代表处设立流程及资料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3-07 14:59

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际合作部:办理设立申请审批
受理时间:递交完备的资料后90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l 《境外认证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l 由该机构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l 由同该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l 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
l 该机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l 该机构的国家认可资格或承认证明和业务介绍
l 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l 授权书(当代表处数量多于一个时,须有一个代表处取得总协调职能的授权书)
l 外国企业聘请中国公民任其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的,需出具有人事派遣权的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l 该境外机构章程(英文或中文)
l 该境外机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英文或中文、可电子版)
l 发证机构在中国大陆认证企业名录(如有)(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认证涉及的员工数、对应专业范围[如IAF专业代码],三年内认证企业初审、监督审核和复审的现场人日数等)
l 代表机构运作程序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办工商登记证
受理时间:递交完备的资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l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l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设立申请书(原件)
l 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l 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l 派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委任书(原件)及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附照片三张。(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l 委托书
l 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注:在办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时,应由首席代表或首席代表委托的代表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

三、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企业备案登记簿、刻制印章
受理时间: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l 介绍信(首代签字)
l 刻章、备案申请书(首代签字)
l 提供工商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l 首代证原件、复印件
l 经办人雇员证原件、复印件
注:需代表处人员亲自办理。

四、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办组织机构代码
受理时间: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个工作日完成
所需资料:
l 组织机构代码申办表(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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