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最新税收政策变化(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2-01-11 11:38


  根据新政策,税务部门不再按外企代表处的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而是根据代表处的财务核算水平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 

  过去,对于代表机构的征税方法采取的是按不同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即对从事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纳税;对从事各项代理、贸易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办法确定收入,并据以征税;对除上述两类以外从事应税业务的代表机构,要求其根据从事经营活动实际取得的业务收入按期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凡当年度内没有取得业务收入的,要求其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申报年度经营情况。 

  新政策改变了上述规定,明确税务部门应根据代表机构的财务核算水平采取不同的征税方法。即要求所有代表机构都应当力争做到财务核算健全,准确核算收入和所得,据实进行纳税申报;对于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据实申报的代表机构,税务机关有权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式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方式,并据以征税。无论实行的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还是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其中的核定利润率应不低于15%,而以前是10%。具体来说,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核定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核定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核定利润率不低于15%。 

    税务专家解释,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机构,如能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申请调整为据实申报方式。由于核定的利润率提高,新政策会对部分代表机构的税负产生一定影响。对代表机构而言,如果实际利润水平与核定利润率差距较大,可以考虑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争取实行据实征收;如果还有差距,则可以考虑将代表处转型升级为外商投资企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鉴于外企代表处与其境外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代表机构无论是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据实申报的,还是财务核算不健全实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或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申报的,均应严格执行独立交易原则,根据代表机构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准确核算应归属于自身的收入、成本、费用、经费支出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否则,税务机关将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外企代表处免税管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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