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年检规定及审计要求是什么?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2-05-18 11:20

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北京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代表机构(北京代表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

一、北京代表处需准备的年报材料

1、打印的年度报告书(首席代表签字,加盖机构公章);

2、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电子版本审计报告;

4、业务范围中有须前置许可的代表机构,还需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相关许可(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代表机构业务范围中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包括:(1)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2)会计师事务所(3)外国保险机构(4)著作权涉外机构和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及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5)境外出版机构(6)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7)外国航空运输企业(8)外国证券类机构(9)外资银行(10)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11)与我国尚未建交国家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二、电子版本审计报告要求

北京代表处提交年度报告实行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的工作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与工商年检系统接口数据功能,且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年检后才能上传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第一个办理完毕工商年检手续,可立即为客户上传审计数据和经注册会计师签名、会计师事务所签章的电子版本审计报告。详见下表列示:

 

本年度外国企业拨付经费

万元(人民币)

本年度代表机构营业性收入

万元(人民币)

本年度代表机构费用支出

万元(人民币)

纳税总额

万元(人民币)

审计机构名称

北京京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审计报告编号

京审审字[2011]****号

审计意见

无保留意见

 

三、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三)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四、北京代表外换证、延期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北京代表处延期换证,或者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必须在办理完毕年检之后进行。市工商局于3月1日至8月31日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换发新版登记证和代表证。换证期间,如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已经届满,应办理延期或者注销登记。

分享到: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