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机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有何规定?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1-03-08 09:53

    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外籍人员(含台湾、香港、澳门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外籍人员增减变动或外籍人员情况登记表中的各个项目内容发生变更,如新任、任职届满、辞职、被解雇、职务升降等,必须于外籍人员变动或登记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管理部门报送《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外籍人员情况变更登记表》,并附送相关资料。外籍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 关自行申报缴纳或由其任职、受雇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未达到人民币12000元),主管地税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照税收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核定其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需要出境的,必须在出境前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 供纳税担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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