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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政策

时间:2010-01-15  点击: 来源:未知

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为了扶持、发展某项事业而专门设立的,具有专门来源和专门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国家安排拨付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实施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具有专门用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群众“一事一议”资金等;使用范围及其金额由该专项资金设立机构确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就是加强专项资金的筹集、存储、记账、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科学性的考核与评价以及适时采用必要的管理措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一、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 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如一些单位日常运行经费预算不足,加上少数人员认为“媒人不贴女来嫁”(做某件事就应当在该事项中开支费用),则在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立项争资前期费用和单位其他工作所用办公费、小车费、差旅费、招待费等。
其表现方式主要有直接在专项资金中报销有关费用的显性挤占挪用;有与机关经费收、支混合列账,专项资金余额有数无钱的隐性挤占挪用;有巧立名目套出资金用于机关日常运行支出的故意挤占挪用;有时还有个别经办人员个人的挪用、侵占、贪污等等。
2. 个别单位乱收“立项争资前期费”。有的管理机构因为本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拮据,加上立项争资中确实也增加了资料费、差旅费等经费支出。在无正当经费来源的情况下,即按10%或15%向项目实施单位收取“立项争资前期费”;还有个别地方政府为了鼓励立项争资,也出台了一定比例的争资奖励办法,以致个别单位乱收“立项争资前期费”。
3. 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不按规定列作专项资金。
4. 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投向。有的地方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或项目实施单位因原报批项目论证不科学,或项目批准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如乡镇村组建制调整、乡村学校布局改变),或领导干部“拍脑袋定决策”、“建设自己的家乡”等干预,擅自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投向的现象时有发生。
5.一些工程项目管理尤其是小金额项目管理不规范。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一样,实行严格的工程管理规范。如科学论证制、民主决策制、项目业主制、招投标制、公开采购制、质量监理制、预算决算制、验收审计制、资料规范制、质量保证制等制度。但是,实施中一些项目缺少这样那样的程序和手续。如审计中发现小金额项目的造价预算(估算)书未保留,工程结账发票不规范,未按要求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问题。
6.会计核算混乱。相当一部分单位的专项资金核算看不出“专项”。有的与机关经费混合核算;有的虽然划分了专项资金科目,但未具体到“项目”或者“什么项目”。如某县畜牧局近年来管理实施专项资金的项目大大小小40多个,接受检查、审计时,就集中项目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花数天时间对其分“项”。有的单位甚至为了应付检查,将本单位所管的多个专项资金科目随意“调账”。
7.随意多收少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的设定原则是,涉及国土等资源型的收费,一般不得少收;对办证等管理性的收费,一般不准多收。但是,实际操作中,常有少收、多收、无规定名目乱收的现象。
8.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足,群众投劳计划不科学。如扶贫资金的立项计划,差不多都有地方财政配套和群众投劳的计划。但往往是扶贫地方财政也困难,难以配套资金;群众投劳计划几乎查不到预算。这样的项目,虽经立项审批,实际上很难达到预期目的;而且审计时或者社会公众难以对其实施效益、效果检查。
9.个别政策的设定不科学。据有关资料反映,2003—2004年,重庆市发放一般扶贫贴息贷款18.6亿元,财政为此贴息4500万元。但是,市扶贫办和18个贫困区县扶贫办仅收取“扶贫义务金”350多万元,使用扶贫贴息贷款的单位履行扶贫义务较差,根源在于重庆市扶贫办、财政局、农行重庆分行《使用扶贫贴息贷款履行扶贫义务管理暂行规定》(渝扶办发[2003]10号)对此事项的设定不科学。该《规定》对扶贫贴息贷款使用单位怎样履行扶贫义务只规定了方向,但标准不明确,用款单位履行扶贫义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该贷款的扶贫效益不高;该《规定》且还存在所收取的扶贫义务金使用范围不明确、用款单位以其他方式履行扶贫义务怎样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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