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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运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

时间:2014-01-16  点击: 来源:未知
公路客运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为减轻增值税税负,可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合理进行税务安排。本文对其中两个业务问题分析如下。
  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六条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规定本通知除第三条规定外,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上述两个文件,为公路客运企业在“营改增”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提供了筹划依据。企业可以通过预测未来年度客运收入、可抵扣进项税等因素,测算其增值税税负,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
  例如,甲公路客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计2012年含税客运收入为A万元,进项税为B万元。对客运收入选择哪种计税方法较优?
  按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S1=A÷1.11×11%-B。若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S2=A÷1.03×3%。S1-S2=(A÷1.11×11%-B)-(A÷1.03×3%)=0.07A-B。当B÷A=0.07,即在B=0.07A时,S1=S2,此时不论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其增值税税负一样;当B÷A<0.07,即B<0.07A时,S1-S2>0,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当B÷A>0.07,即B>0.07A时,S1-S2<0,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应有“一盘棋”思想,兼顾企业所得税,如购进营运汽车、设备、燃油费及配件的进项税,分别不同计税方法,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营运成本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
  由于业务类型的多样性,如甲企业客运收入按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其客运代理服务收入、车身广告宣传收入和自有车辆对外经营租赁(特殊规定除外,下文举例说明)收入,分别适用6%和17%税率,而不能将所有服务项目按3%征收率申报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规定,为贯彻《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顺利实施,对于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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